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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认定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规定,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9项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2、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要报送哪些材料?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和《关于明确珠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珠财法[2010]2号)规定,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要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格式可联系珠海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下载。)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申请前年度”情况是指非营利组织申请2008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07年的情况,非营利组织申请2009年度免税资格的需提供2008年的情况,非营利组织申请2010年度免税资格的需提供2009年的情况,以此类推。)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内容应包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年度检查结论”提供经登记管理机关年检后的登记证书。)
(八)广东省非营利组织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该申请表可联系珠海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下载)
(九)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具体资料要求可咨询珠海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联系人:郭志饶;联系电话:2510762。 联系人:杨勉姿:QQ号码:6710381;联系电话:2510359,13926923051。)
3、我市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认定要去哪些部门办理?
答:经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非营利组织),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进行认定。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提供相关报送材料,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免税资格申请。申请资料一律交至本组织企业所得税主管国、地税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所在区国家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所在区地方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申请资料的传递由有关部门负责,申请单位提交一次即可。
4、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认定机构每年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一次认定。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原则上要求在下一年度4月3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资格认定申请。例如:2012年度的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要在2013年4月30日之前提出。
5、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认定其有效期为多少年?
答: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不是终身制的,一次认定有效期为5年。(例如2011年-2015年)。同时,税务机关还加强了对非营利组织的动态管理,财税[2009]12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6、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期满该怎么办?
答: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资格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复审申请程序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7、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
答: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才能进行免税纳税申报。未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的非营利组织企业,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备案手续可电话咨询12366)
8、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如下: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样本)
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国税局、珠海市地税局:
本单位于XX年XX月XX日经XXX批准设立,注册号为XXX,注册资本XXX。
出资者及出资比例如下:
出资者 |
应缴出资额 |
应缴出资比例 |
实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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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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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纳税识别号:*****;纳税人编号:*****。主管地税税务机关:****;纳税识别号:*****;纳税人编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以下简称《通知》),我单位同时满足《通知》中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各项条件。
据此,本单位申请自XX年度起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本单位了解并理解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政策,对所申报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申请单位:
XXXX年X月X日